返回
顶部
新闻资讯
再审冗案 一个民营企业的挣扎
发布时间:2020-04-16  访问人数:601次

2010年,安徽瑞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建设了安徽省金寨县斑竹园镇的瑞海国际商贸城。2011年7月1日,瑞海公司与宝瑞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约定》,约定由浙江宝瑞公司承建该项目,工程计划竣工日期为2011年12月5日。2011年11月1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工程竣工日期改为2012年5月1日。2012年6月25日,双方又再次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了工程内容。因合作上的纠纷,双方产生了无法调解的矛盾,遂选择诉诸于法律,这本该是一个普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是没想到此案经历一审、二审、再审、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发回一审,上诉二审,诉讼时间长达5、6年之久,使得该案不同寻常。瑞海公司也因为该案陷入财务资金链断裂的困境。公司经营举步维艰,冗长的诉讼程序是一大诱因,更为致命的是初始一、二审的错误判决导致的违法超标的查封,使得瑞海公司的8000余万元资金运转陷入停滞,公司濒临破产。


2015年8月,宝瑞公司以瑞海公司不能按约定的时间节点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时断时续以致停工受损为由,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向宝瑞公司支付工程款780万余元及利息、返还宝瑞公司履约保证金130万元及利息以及停工损失近510万元,总计高达1400万余元。应诉后,瑞海公司向法院提出反诉,称是宝瑞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不断停工,才导致工程逾期,要求其赔偿瑞海公司损失近500万元,支付违约金700万余元并要求宝瑞公司及时完成工程竣工验收。不难看出,本案的矛盾点在于究竟是谁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情况受阻,一审法院只要查清这个案件事实,案件就迎刃而解了。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本案翻来覆去,历经整整七次审理?深究下去发现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多份合同,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外,后续又签订了《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二》、《售楼部施工合同》以及在金寨县住建部的主持下签订的《会议纪要》等等,以对工程决算和工程款的支付、施工范围等内容进行更为细化的约定,但恰恰是这些长篇累牍的合同约定导致该案基本事实越发扑朔迷离。2014年6月21日《会议纪要》约定2014年6月22日至7月2日双方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工程竣工验收,宝瑞公司于2014年6月24日向瑞海公司提交了所承建工程决算书与瑞海公司审核,瑞海公司接到工程决算书应于2014年7月2日前初审,这一约定是双方对于工程款决算方法达成的一致意见。然而一审法院认为工程楼房已于2013年3月建成,2014年8月即验收合格,那么瑞海公司就应该根据该《会谈纪要》的规定在收到决算书的三个月内给予答复,然而瑞海公司一直未予答复。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决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间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瑞海公司虽然辩称是因为宝瑞公司未按时交其相关工程备案资料,但是一审法院认为备案手续并非是工程款决算的必要条件,因此瑞海公司拒不答复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依据宝瑞公司单方提交的决算来确定工程价款,此外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瑞海公司又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施工无法进行,还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瑞海公司向宝瑞公司支付工程款732万余元以及返还宝瑞公司的履约保证金130万元。


显而易见,瑞海公司败诉了,而且败诉的相当惨烈!瑞海公司旋即上诉至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多项证据证明是宝瑞公司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时完成合同及补充协议的义务,才导致案涉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也一直未向瑞海公司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的资料。后宝瑞公司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向瑞海公司提交了宝瑞公司单方制作的工程决算书,但瑞海公司仍然通过安徽一方建设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对其进行了审计,并核减工程款达600多万元,在这种情况下,瑞海公司怎么可能根据该决算报告按时支付工程款呢?然而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没有采纳瑞海公司提交的具有相关资质并有原告、被告地方政府及金寨县人民法院人员共同参与并认可的一方咨询公司出具的工程款审计报告,而是以宝瑞公司单方提出的结算报告作为裁判的依据。此案已经终审,更为致命的是在瑞海公司与宝瑞公司一审期间,金寨县人民法院直接决定查封瑞海公司近8000万元财产,然而就算原判全部支持宝瑞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也只涉及1400万余元,为何法院会查封瑞海公司价值8000多万的资产?此案个中蹊跷就不得而知了。但是8000余万元的违法查封直接导致瑞海置业投资公司出现经营困难,一家优秀的民营企业很可能因为该案而遭受灭顶之灾。


面对这样的判决,任何人都不会选择息事宁人,瑞海公司的负责人经人介绍找到了安徽程家伟律师事务所的主任程家伟律师。程家伟律师受理案件后认真阅览本案的全部卷宗以及原审判决找到了本案的关键问题,程律师认为本案判决存在严重错误,应当申请再审。随后程家伟律师向安徽省高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书,省高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高院认为本案竣工验收问题明显未得以查清以及证据采纳存在明显不当,证据与证明目的不符,遂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发回金寨县人民法院重审。


然而令人匪夷所思的情况再次发生!2018年7月24日,金寨县人民法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仍然认定以宝瑞公司单方提交的审计报告作为双方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但工程款的结算,其前提条件为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且需经过备案。实际情况是:宝瑞公司未按时按质完成合同约定义务,导致案涉工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虽经瑞海公司申请组织竣工验收,但《竣工验收报告》缺少金寨县质监部门的监督验收意见和公章,造成案涉工程无法完成竣工验收、无法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所以,案涉工程至今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与备案,从而无法进行竣工结算,宝瑞公司的诉请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瑞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再次上诉至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六安市中院裁定发回重审,金寨县人民法院再次违反事实进行判决。


艰难而又冗长的诉讼使瑞海公司负责人心力交瘁。2016年5月5日,在瑞海公司的不断争取下,金寨县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对瑞海公司部分财产的查封,但同时又查封瑞海公司商品房44套。执行期间,金寨县人民法院又查封瑞海公司在售、预售的全部房屋,合计价值1.1亿左右,超过本案诉讼请求达十倍以上。文字的叙述或许是冷漠无情的,但若将自己置身于当事人的身份,面对公司资金周转不能,企业经营面临困境,已开发工程不能售出的处境,自己又当如何选择?


本案瑞海公司负责人为了维护自己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整日在各种舆论、司法监督机构之间奔波,并再次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守得云开见月明!2019年10月17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金寨县人民法院部分判决,要求向宝瑞公司支付300万余元工程款和保修金以及返还履约保证金。从800余万元的给付判决到300万余元的给付判决,个中艰辛不言自明,瑞海公司自2011年与宝瑞公司签订工程建设合同至今已逾八年,从2015年本案启动诉讼至今也有五年之久。瑞海公司深陷本案泥淖之中,遭遇严重的经营困难。而对方的目的就是通过冗长的诉讼程序和保全措施,将瑞海公司拖垮。


此案不仅是瑞海公司的坚持所带来的胜利,也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同志2018年10月24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所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全国检察机关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深入贯彻民事诉讼法,忠实履行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


目前,瑞海公司的经营情况也趋于好转,对于企业因超标的额查封所遭受的损失正在依法申请国家赔偿。企业坦言,虽然过程艰难但是结果令人欣慰,很感谢程律师及律所相关工作人员所付出的努力。